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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(GB50028-2006)

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(GB50028-2006)

8.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

8.6.1  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,并符合表8.6.1的规定。

表8.6.1  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

名   称

气瓶总容积(m3

Ⅰ级站

6<V≤20

Ⅱ级站

1<V≤6

Ⅲ级站

V≤1

注: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。

8.6.2  Ⅰ、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。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。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。

8.6.3  Ⅰ级瓶装供应站的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,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.6m,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。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,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.6m。围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。

8.6.4  Ⅰ、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.6.4的规定。

   表8.6. 4Ⅰ、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(m)

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名称

气瓶总容积(m3

项目

Ⅰ级站

Ⅱ级站

10<V≤20

6<V≤10

3<V≤6

1<V≤3

明火、散发火花地点

35

30

25

20

民用建筑

15

10

8

6

重要公共建筑、一类高层民用建筑

25

20

15

12

道路(路边)

主要

10

8

次要

5

5








注: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。

8.6.5  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、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。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,但应采用无门、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。

8.6.6  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。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,其间应采用无门、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。

8.6.7  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(住宅、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)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、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.5.2条的规定;

2、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;

3、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、散发火花地点;

4、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;

5、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;

6、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;

7、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.6.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;

8、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,应有人值班。

注:8.5.2条 房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、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

2、应通风良好,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;

3、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、窗洞口的防火墙;

4、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;

5、室温不应高于45℃,且不应低于0℃。